为加强会费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上海新能源行业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二)行业服务
1、编制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成为地方标准、国家行业标准;
2、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经营;
3、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三)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举办行业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4、利用本会网站、刊物等平台与媒介,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三章 交费办法
第四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半年的,按50%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委托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会费汇入协会下列账户和账号,待款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据。
收款单位:上海新能源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虹桥路支行
账 号:03000267162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二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上海新能源行业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23年11月2日起执行。